5旬辅警30余年前被人顶替上中专,律师:或已过刑事追诉时效,受害者可要求赔偿

极目新闻记者 柳琛琛

近日,河南焦作某地公安局辅警席南称,其1990年高考后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直到2022年52岁时才得知,是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进入焦作卫校就读,冒名者还成为了医院副院长。4月25日,有律师表示,此案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受害者可与冒名顶替者协商赔偿。

4月22日,焦作市沁阳市委宣传部发布“五旬辅警30余年前被人顶替上中专”一事情况通报。通报称,市委市政府已成立由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教体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依纪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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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4月22日现代快报报道,东窗事发后,焦作市孟州市卫健委曾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冒名者开除处分并函告教育部门撤销其中专学历证书。同时,撤销其医师资格证书。在孟州市卫健委《关于李席南人事档案材料记载不一致情况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孟州市卫健委还曾给出移交司法部门的建议。不过,据媒体报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最终并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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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徐小明律师认为,在刑事责任方面,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冒名顶替罪”,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构成本罪。徐小明认为,刑法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行为当时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认定为无罪。而且刑法对于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便不再追诉,而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冒名者还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但也过了刑事追诉时效。

在民事责任方面,徐小明介绍,《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995条,姓名权受侵害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徐小明分析,冒名顶替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具体来说就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被顶替者可主张冒名者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恢复名誉,并要求撤销冒名者学历及职称。”

徐小明说,在行政责任方面,2021年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对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应当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若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孟州市卫健委给予李席南开除处分并函告教育部门撤销其中专学历证书的这一处理是妥当的。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柯学律师表示,除了开除冒名者的公职外,该事件可能将作进一步处理,例如取消冒名者相应待遇,双方协商赔偿等。同时,柯学指出,录取部门当年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应该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是否应对冒名者追究刑事处罚,需要查阅事发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再做判断。

柯学介绍,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可以考虑冒名者多年来享受的经济待遇和收益、被顶替者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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