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工作要先签个“免责条款”?超龄劳动者面临求职就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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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选择继续工作,但在现实中常面临就业保障难题。专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推动政策保护,进一步促进就业公平。

“家里一位女性亲戚,50多岁,已经到了退休年龄,还是想进厂挣点零花钱。公司不跟她签劳动合同,而是签劳务协议,还要求她签‘免责条款’,工伤概不负责,不签字就不录用……”4月7日,四川的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家里亲戚找工作的经历,并表示,“在小县城,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要50岁以上工人的工厂,实在不想放弃这个工作。但是如果签了字,以后出现工伤怎么办?”

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参与劳动并获取劳动收入者,被认为是超龄劳动者。为增加收入和补贴家用、填补时间空白和充实生活等,不少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但如张女士所言,现实中超龄劳动者常面临求职门槛和就业权益保障难题。

超龄劳动者面临求职就业难题

在北京工作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65岁的父亲是一名退休工人,两年前,父母从老家来北京帮忙带孩子。随着孩子渐大,身体健康的父亲想在北京找个工作,但找了几个月都没找到。在社交平台上,不少人为“超龄”父母找工作发愁。

超龄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也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障碍,难以主张加班工资、休息休假、工伤待遇等。

重庆的邱女士就曾因“超龄就业”遇到工伤认定难题。2019年,62岁的邱女士应聘到某清洁公司从事日常清洁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

2022年3月3日,邱女士在清运垃圾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清洁公司只给付了住院费6000元。邱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当地人社局受理了邱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

清洁公司认为,其与邱女士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邱女士被聘用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出于人文关怀才为其支付住院费。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为何引争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敏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超龄劳动者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退休已经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一类是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一般而言,企业与前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后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可能是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的参保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常因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体系之外。”胡敏说。

合力推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胡敏认为,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与单位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现有规定存在争议。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案例发现,近年来,在地方政策突破、司法裁判灵活性增强、制度与社会观念转变等共同作用下,目前,对于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在不断加强。

在邱女士案件中,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邱女士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可以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清洁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社部相关意见明确,超龄务工农民工,尤其是未享受养老保险者,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告诉记者,超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普遍从事高风险体力劳动,其权益易被忽视。在邱女士案件中,法院通过支持工伤认定,确保了超龄劳动者享有与适龄劳动者同等的法律保护,避免因年龄被剥夺基本权利。此外,判决还承认了超龄劳动者的社会贡献,有利于推动法律与老龄化社会的实际需求接轨。

完善相关规定促进就业公平

202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显示,年满70周岁的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金某受伤。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肇事者、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保险公司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最后,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阐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公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建议,在立法及法律解释方面,可将“年龄”明确增列为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构成就业歧视的事由,并将“年龄歧视”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范围;在执法和司法救济方面,可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超龄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立就业年龄歧视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用人单位证明年龄限制的正当性等。

在政策保护方面,田思路建议,推行弹性的单险种参保,允许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此外,一般岗位取消年龄限制,特殊岗位可设置科学的健康和能力标准,而非简单地依据年龄划线。对主动雇佣超龄劳动者、积极开展超龄劳动者技能培训,以及推广应用智能助老设备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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